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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
(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)

企業管治        English       

企 業 管 治 常 規

中 國 電 力 一 直 致 力 於 提 升 企 業 管 治 的 水 準 , 並 視 企 業 管 治 為 價 值 創 造 的 一 部 分 , 以 反 映 董 事 局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對 恪 守 企 業 管 治 標 準 的 承 諾 , 彼 等 同 時 樂 意 保 持 其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制 , 為 本 公 司 整 體 股 東 創 造 最 大 價 值 。

為 遵 守 二 零 一 二 年 初 香 港 聯 交 所 實 施 修 訂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之 《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》 及 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》 ( 「 該 《 守 則 》 」 ) 及 相 關 上 市 規 則 , 董 事 局 已 按 該 守 則 及 相 關 上 市 規 則 之 修 訂 檢 討 其 對 本 公 司 之 影 響 , 並 已 採 取 措 施 以 符 合 新 要 求 。

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年 度 內 , 本 公 司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《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》 (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之 前 有 效 ) 及 該 《 守 則 》 (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) 的 守 則 條 文 ( 除 了 偏 離 該 《 守 則 》 的 守 則 條 文 第 A.2.1 條 及 第 A.4.2 條 外 ) 。

管 治 架 構

董 事 局

董 事 局 組 成

董 事 局 由 董 事 局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( 李 小 琳 女 士 ) 、 執 行 董 事 兼 總 裁 ( 谷 大 可 先 生 ) 、 兩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( 關 綺 鴻 先 生 及 王 子 超 先 生 )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( 鄺 志 強 先 生 、 李 方 先 生 及 徐 耀 華 先 生 ) 所 組 成 。 董 事 之 個 人 資 料 已 載 於 本 年 報 中 的 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資 料 」 一 節 中 。

董 事 局 成 員 具 有 各 種 適 當 及 相 關 於 本 公 司 業 務 的 經 驗 、 能 力 及 技 能 。 董 事 局 中 有 電 力 技 術 與 電 力 管 理 方 面 的 專 家 、 財 務 與 法 律 方 面 的 專 家 及 資 深 學 者 , 彼 等 不 僅 閱 歷 豐 富 , 且 理 念 先 進 。

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佔 董 事 局 成 員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, 可 使 董 事 局 更 有 效 的 做 出 獨 立 判 斷 , 非 執 行 董 事 (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) 佔 組 成 董 事 局 的 大 多 數 , 且 各 有 專 長 , 故 能 以 客 觀 且 專 業 的 方 式 做 出 相 應 判 斷 , 有 助 管 理 層 確 定 本 公 司 發 展 策 略 , 並 確 保 董 事 局 以 嚴 格 準 則 編 製 財 務 及 其 他 強 制 性 報 告 , 維 持 合 適 體 制 以 保 障 股 東 及 本 公 司 之 利 益 。

董 事 局 已 獲 取 各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就 其 獨 立 性 而 呈 交 之 年 度 書 面 確 認 , 並 確 信 截 至 本 年 報 之 日 期 為 止 ,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之 有 關 規 定 , 彼 等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的 人 士 。

主 席 與 首 席 執 行 官

該 《 守 則 》 的 守 則 條 文 A.2.1 條 規 定 主 席 與 首 席 執 行 官 的 角 色 應 有 區 分 , 並 不 應 由 一 人 同 時 兼 任 。 李 小 琳 女 士 目 前 兼 任 董 事 局 主 席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兩 個 職 務 。 董 事 局 認 為 李 小 琳 女 士 之 前 一 直 擔 任 本 公 司 的 首 席 執 行 官 , 在 資 本 市 場 及 業 內 累 積 了 豐 富 的 經 驗 , 由 李 小 琳 女 士 繼 續 擔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執 行 官 更 能 有 效 的 發 展 本 公 司 長 遠 業 務 策 略 以 及 執 行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計 劃 。 為 取 得 權 力 的 平 衡 , 本 公 司 同 時 成 立 一 個 執 行 委 員 會 , 執 行 委 員 會 由 所 有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組 成 並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, 為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業 務 之 事 宜 作 出 決 定 。

主 席 李 小 琳 女 士 為 董 事 局 之 領 導 人 。 彼 負 責 確 保 所 有 董 事 均 可 適 時 獲 得 足 夠 及 完 整 可 信 的 資 料 並 恰 當 地 向 所 有 董 事 解 釋 在 董 事 局 會 議 所 討 論 的 議 題 。 彼 亦 確 保 董 事 局 有 效 地 運 作 及 履 行 責 任 ;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和 程 序 以 及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與 股 東 有 效 地 溝 通 , 而 股 東 的 意 見 可 傳 達 到 整 個 董 事 局 。

董 事 委 任 、 重 選 和 罷 免

遵 照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, 董 事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( 包 括 固 定 任 期 為 三 年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, 惟 兼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執 行 官 的 執 行 董 事 除 外 ) 須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之 後 召 開 的 所 有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退 任 再 獲 股 東 重 選 方 可 連 任 。 此 外 , 任 何 董 事 局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須 於 緊 接 其 委 任 後 召 開 之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股 東 重 新 委 任 。

該 《 守 則 》 的 守 則 條 文 A.4.2 條 亦 規 定 每 名 董 事 ( 包 括 有 指 定 任 期 的 董 事 ) 應 輪 值 退 任 , 至 少 每 三 年 一 次 。 然 而 ,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, 兼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執 行 官 的 執 行 董 事 不 需 輪 值 退 任 。

本 公 司 認 為 首 席 執 行 官 的 職 位 對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,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規 定 首 席 執 行 官 不 需 輪 值 退 任 , 反 映 此 職 位 的 重 要 性 , 以 確 保 對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。

董 事 局 權 力 及 轉 授

董 事 局 為 本 公 司 的 最 高 決 策 管 理 機 關 。 董 事 局 以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原 則 , 審 議 及 批 准 經 營 策 略 、 政 策 、 業 務 計 劃 、 財 務 預 算 、 重 大 投 資 以 及 合 併 收 購 等 重 大 事 項 。 另 外 , 董 事 確 認 董 事 局 的 主 要 職 能 亦 包 括 企 業 管 治 、 監 督 及 控 制 本 公 司 營 運 及 財 務 狀 況 、 審 批 業 績 公 告 、 根 據 適 用 法 例 及 監 管 規 則 需 要 披 露 的 其 他 事 項 、 完 善 企 業 管 治 架 構 , 以 及 促 進 與 股 東 之 間 的 溝 通 。

董 事 局 轄 下 目 前 設 有 三 個 委 員 會 , 即 審 核 委 員 會 、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及 執 行 委 員 會 , 分 別 對 本 公 司 的 各 有 關 方 面 進 行 自 我 監 管 和 控 制 。

董 事 局 授 權 轄 下 執 行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層 若 干 管 理 及 營 運 的 特 定 職 能 , 及 定 期 檢 討 以 確 保 有 關 安 排 仍 然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需 要 。

管 理 層 全 面 負 責 本 集 團 日 常 經 營 業 務 。 董 事 局 為 管 理 層 建 立 明 確 清 晰 的 權 責 及 許 可 權 , 確 保 日 常 經 營 效 率 。 管 理 層 在 董 事 局 批 准 的 許 可 權 和 授 權 範 圍 內 履 行 日 常 經 營 職 責 並 及 時 作 出 相 關 決 策 。 對 於 超 出 許 可 權 和 授 權 範 圍 的 事 項 , 管 理 層 將 按 照 有 關 工 作 指 引 及 時 報 告 董 事 局 或 執 行 委 員 會 。

董 事 局 轄 下 委 員 會

審 核 委 員 會

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設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, 並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及 該 《 守 則 》 的 守 則 條 文 釐 定 其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。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載 列 了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及 功 能 , ( 其 中 ) 包 括 以 下 :

審 核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舉 行 兩 次 會 議 ( 平 均 出 席 率 為 100% ) 。 年 內 委 員 會 執 行 之 工 作 包 括 :

有 關 審 核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詳 情 已 刊 登 於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上 。

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

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設 立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, 並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及 該 《 守 則 》 的 守 則 條 文 釐 定 其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。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載 列 了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及 功 能 , ( 其 中 ) 包 括 以 下 :

薪 酬

提 名

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三 名 成 員 組 成 , 即 李 方 先 生 、 鄺 志 強 先 生 及 徐 耀 華 先 生 , 全 部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。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秘 書 , 分 別 由 李 方 先 生 及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書 擔 任 。

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舉 行 兩 次 會 議 ( 平 均 出 席 率 為 100% ) 。 年 內 委 員 會 執 行 之 工 作 包 括 :

有 關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詳 情 已 刊 登 於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上 。

執 行 委 員 會

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設 立 執 行 委 員 會 , 其 作 為 董 事 局 轄 下 委 員 會 , 執 行 委 員 會 在 董 事 局 領 導 下 按 照 經 董 事 局 審 議 批 准 的 《 執 行 委 員 會 工 作 指 引 》 開 展 工 作 並 向 董 事 局 匯 報 。 委 員 會 主 席 由 董 事 局 主 席 擔 任 ,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總 裁 、 副 總 裁 、 財 務 總 監 及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。 執 行 委 員 會 獲 授 以 職 責 , 確 保 業 務 獲 有 效 管 理 和 監 控 , 以 及 帶 領 本 集 團 實 現 長 期 戰 略 和 目 標 。 執 行 委 員 會 就 制 定 有 關 本 集 團 業 務 營 運 的 政 策 向 董 事 局 提 供 意 見 , 監 控 業 務 表 現 及 業 務 合 規 情 況 , 並 監 督 管 理 層 執 行 董 事 局 通 過 的 各 項 決 議 。

執 行 委 員 會 作 為 橋 樑 在 董 事 局 與 管 理 層 之 間 起 重 要 溝 通 與 銜 接 作 用 , 對 提 升 本 公 司 管 治 素 質 及 提 高 本 公 司 管 理 效 率 尤 為 重 要 , 其 保 證 董 事 局 可 以 及 時 聆 聽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的 聲 音 , 並 對 本 公 司 重 大 經 營 事 項 能 及 時 作 出 反 應 。 執 行 委 員 會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以 檢 討 本 集 團 的 活 動 和 討 論 管 理 和 營 運 事 宜 。

執 行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共 舉 行 八 次 會 議 , 董 事 局 主 席 、 總 裁 及 本 公 司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均 參 加 了 每 次 會 議 。

公 司 秘 書

公 司 秘 書 張 小 蘭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, 由 董 事 局 任 命 , 並 向 董 事 局 負 責 。 公 司 秘 書 負 責 確 保 董 事 局 活 動 能 有 效 率 和 有 效 地 進 行 , 及 有 關 程 序 和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及 法 規 得 到 遵 守 。 彼 亦 支 援 及 協 助 董 事 的 培 訓 及 專 業 發 展 。

公 司 秘 書 向 主 席 及 董 事 局 匯 報 , 提 供 企 業 管 治 意 見 , 並 協 助 董 事 局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向 股 東 履 行 其 職 責 。 所 有 董 事 均 可 隨 時 要 求 公 司 秘 書 提 供 有 關 董 事 責 任 、 董 事 局 及 董 事 局 轄 下 委 員 會 有 效 運 作 的 意 見 及 服 務 。

於 回 顧 年 度 , 張 女 士 已 出 席 多 個 相 關 的 專 業 講 座 , 以 更 新 其 技 能 及 知 識 。 彼 已 遵 守 經 修 訂 上 市 規 則 須 於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參 加 不 少 於 15 小 時 的 相 關 專 業 培 訓 的 規 定 。

董 事 行 為 守 則 及 培 訓

每 名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在 接 受 委 任 後 立 刻 獲 得 全 面 、 正 式 兼 特 為 其 而 設 的 就 任 須 知 , 以 確 保 他 們 對 本 公 司 的 運 作 及 業 務 均 有 適 當 的 理 解 , 並 完 全 了 解 其 在 法 規 及 普 通 法 、 上 市 規 則 、 適 用 的 法 律 規 定 及 其 他 監 管 規 定 , 以 及 特 別 在 本 公 司 管 治 政 策 下 的 職 責 。 所 有 董 事 已 獲 派 發 本 公 司 《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》 及 《 董 事 局 工 作 指 引 》 。 公 司 秘 書 亦 會 不 斷 更 新 董 事 有 關 董 事 職 務 與 責 任 之 最 新 法 律 、 規 則 及 規 例 。 所 有 董 事 亦 需 要 向 本 公 司 披 露 其 於 公 眾 公 司 或 組 織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公 職 所 持 有 的 職 務 。

本 公 司 已 採 納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守 則 ( 「 行 為 守 則 」 ) , 其 條 款 不 低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《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》 。 經 向 所 有 董 事 作 出 特 定 查 詢 後 , 所 有 董 事 均 確 認 , 彼 等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度 期 間 遵 守 行 為 守 則 。

本 公 司 已 就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可 能 會 面 對 因 業 務 所 產 生 的 法 律 訴 訟 為 彼 等 購 買 合 適 的 責 任 保 險 。

董 事 的 培 訓 乃 持 續 的 進 程 , 以 確 保 其 繼 續 在 具 備 全 面 資 訊 及 切 合 所 需 的 情 況 下 對 董 事 局 作 出 貢 獻 。 本 公 司 鼓 勵 所 有 董 事 參 加 合 適 的 培 訓 課 程 。 於 回 顧 年 度 , 全 體 董 事 局 成 員 已 向 公 司 秘 書 提 供 所 接 受 培 訓 的 記 錄 , 以 作 存 檔 。 培 訓 包 括 彼 等 參 與 研 討 會 、 討 論 論 壇 、 閱 讀 簡 報 和 更 新 資 訊 。

會 議 運 作 和 資 料 提 供 及 索 取

董 事 局 及 委 員 會 的 全 部 會 議 文 件 至 少 會 在 計 劃 舉 行 董 事 局 會 議 或 委 員 會 會 議 日 期 的 三 天 前 送 予 所 有 董 事 。

管 理 層 向 董 事 局 及 其 委 員 會 提 供 充 足 資 料 及 解 釋 , 以 讓 彼 等 能 對 呈 交 予 董 事 局 及 其 委 員 會 審 批 的 財 務 及 其 他 資 料 作 詳 盡 評 估 。 管 理 層 於 適 當 時 候 亦 會 被 邀 請 參 加 董 事 局 或 委 員 會 會 議 。

倘 需 要 , 董 事 可 另 行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以 履 行 其 對 本 公 司 的 職 責 ,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。 公 司 秘 書 負 責 保 管 所 有 會 議 記 錄 , 而 董 事 局 及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於 任 何 時 候 檢 閱 董 事 局 及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及 會 議 記 錄 。

所 有 董 事 亦 有 權 索 取 與 本 公 司 業 務 有 關 的 適 時 資 訊 , 並 且 於 需 要 時 可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, 而 彼 等 可 個 別 及 獨 立 向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作 出 提 問 。

董 事 出 席 會 議 紀 錄

二 零 一 二 年 度 , 各 董 事 於 董 事 局 會 議 、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、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之 出 席 記 錄 如 下 :

附 註 :

  1. 王 子 超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。
  2. 顧 正 興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辭 任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職 。

問 責 及 核 數

財 務 匯 報

董 事 對 本 公 司 以 持 續 營 運 為 基 準 所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承 擔 責 任 , 並 於 有 需 要 時 為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合 理 的 假 設 和 保 留 意 見 。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、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及 守 則 之 規 定 而 編 製 , 並 貫 徹 採 用 合 適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作 出 審 慎 及 合 理 之 判 斷 和 估 計 。

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開 始 , 所 有 董 事 已 定 時 每 月 獲 提 供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、 業 務 變 動 及 發 展 之 最 新 資 訊 及 簡 報 。 董 事 於 年 報 、 中 期 報 告 、 內 幕 消 息 公 告 及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和 其 他 法 規 要 求 的 其 他 披 露 內 , 致 力 確 保 就 本 公 司 之 狀 況 和 前 景 作 出 持 平 、 清 晰 及 容 易 理 解 之 評 估 。

內 部 監 控

董 事 局 注 重 風 險 管 理 , 強 化 內 部 監 察 體 系 。 於 組 織 構 架 方 面 , 本 公 司 設 有 審 核 委 員 會 、 薪 酬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和 執 行 委 員 會 。 本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框 架 構 建 的 原 則 是 : 按 照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要 求 , 本 公 司 加 強 內 部 的 監 督 與 控 制 , 不 斷 完 善 本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結 構 , 營 造 企 業 誠 信 的 文 化 ; 建 立 有 效 的 管 控 體 系 ; 通 過 審 計 、 風 險 評 估 和 內 控 評 價 , 不 斷 評 價 內 部 監 控 體 系 的 適 應 性 和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, 檢 討 已 識 別 的 風 險 敞 口 , 並 確 保 控 制 體 系 有 效 運 轉 。

本 公 司 設 有 內 控 部 , 對 本 公 司 的 內 部 控 制 工 作 至 關 重 要 。 為 積 極 營 造 良 好 的 內 部 監 控 環 境 , 內 控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管 理 層 提 供 了 內 控 評 價 監 督 報 告 , 亦 每 年 最 少 兩 次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局 匯 報 內 部 控 制 工 作 。 為 令 本 公 司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, 部 門 的 評 價 和 審 核 本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, 以 規 避 本 公 司 的 風 險 , 並 為 建 立 有 效 的 內 部 監 控 體 系 提 供 了 合 理 保 證 。

本 公 司 具 備 全 面 的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包 括 「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基 本 框 架 」 、 「 管 理 權 限 手 冊 」 、 「 員 工 紀 律 守 則 」 、 「 利 益 衝 突 守 則 」 、 「 內 部 控 制 活 動 業 務 標 準 」 、 「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標 準 」 和 「 內 部 審 計 實 施 規 範 」 等 七 個 部 分 , 內 容 詳 情 彙 集 在 本 公 司 的 《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規 範 》 中 。 本 公 司 的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充 分 吸 收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( 反 虛 假 財 務 報 告 委 員 會 的 發 起 人 組 織 委 員 會 ) 的 風 險 管 理 框 架 要 求 和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關 於 風 險 管 理 的 指 南 , 同 時 借 鑒 優 秀 管 理 公 司 的 經 驗 , 兼 顧 本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和 業 務 特 點 , 制 定 了 控 制 框 架 , 據 以 評 價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的 有 效 性 和 適 用 性 , 為 確 保 本 公 司 經 營 活 動 的 有 效 性 、 財 務 報 告 的 可 靠 性 和 法 律 法 規 的 遵 循 性 提 供 了 合 理 保 證 。

董 事 局 已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檢 討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的 有 效 性 , 包 括 財 務 監 控 、 運 營 監 控 、 監 管 合 規 性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。 董 事 認 為 該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運 作 有 效 , 有 效 地 控 制 了 可 能 影 響 本 公 司 目 標 達 成 的 各 種 風 險 。

二 零 一 二 年 , 內 控 部 完 成 《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規 範 》 以 取 代 舊 有 的 《 內 部 控 制 手 冊 》 , 新 增 加 了 10 項 業 務 , 以 覆 蓋 本 公 司 所 有 業 務 , 保 障 重 心 可 控 在 控 , 規 避 各 種 環 境 影 響 的 「 大 體 系 、 高 標 準 、 全 流 程 、 嚴 授 權 、 重 監 督 、 強 考 核 」 的 管 控 體 系 。 新 的 《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規 範 》 成 為 現 時 內 部 控 制 評 價 工 作 的 依 據 。

二 零 一 二 年 , 內 控 部 依 據 《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規 範 》 組 織 開 展 了 內 部 控 制 的 評 價 工 作 , 並 對 前 一 年 度 二 零 一 一 年 內 部 控 制 評 價 中 存 在 問 題 的 整 改 情 況 進 行 了 檢 查 , 通 過 分 析 有 關 業 務 流 程 的 各 個 內 部 控 制 點 , 真 實 地 反 映 各 個 業 務 單 位 內 部 控 制 的 現 況 , 找 出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的 缺 陷 及 薄 弱 環 節 , 並 將 內 部 控 制 的 評 價 結 果 納 入 各 附 屬 公 司 的 績 效 考 評 中 , 以 達 到 防 範 經 營 管 理 中 潛 在 的 風 險 , 並 提 升 企 業 管 治 標 準 和 經 濟 效 益 的 目 的 。 於 回 顧 年 度 內 , 沒 有 發 現 對 本 公 司 股 東 構 成 影 響 的 重 要 關 注 事 項 。

此 外 , 內 控 部 亦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對 本 集 團 現 有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執 行 情 況 作 出 季 度 審 查 。 於 回 顧 年 度 內 , 各 相 關 公 司 在 實 際 業 務 經 營 過 程 中 , 已 依 據 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協 議 條 款 進 行 嚴 格 監 控 , 且 並 無 超 出 已 披 露 的 年 度 上 限 金 額 。

為 實 踐 良 好 管 治 , 董 事 局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批 准 實 行 《 舉 報 政 策 》 , 讓 僱 員 及 其 他 與 本 集 團 有 往 來 者 ( 如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) 可 暗 中 及 保 密 的 情 況 下 向 內 控 部 提 出 其 對 任 何 可 能 關 於 本 集 團 的 不 當 事 宜 的 關 注 , 並 由 內 控 部 直 接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匯 報 。

本 公 司 已 於 本 年 度 加 大 內 部 審 計 力 度 , 以 開 展 本 公 司 領 導 的 經 濟 責 任 審 計 、 資 金 管 理 與 財 務 控 制 。 加 強 了 有 效 的 內 部 審 計 功 能 , 內 部 審 計 對 內 部 控 制 系 統 運 作 的 足 夠 性 和 有 效 性 進 行 了 獨 立 的 監 督 和 客 觀 的 評 價 。

外 聘 核 數 師 及 其 薪 酬

本 公 司 聘 任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( 「 該 核 數 師 」 ) 。 審 核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該 核 數 師 的 委 任 、 重 新 委 任 及 罷 免 , 並 就 批 准 該 核 數 師 的 薪 酬 及 聘 用 條 款 , 以 及 處 理 任 何 有 關 該 核 數 師 辭 職 或 辭 退 該 核 數 師 的 問 題 向 董 事 局 提 供 建 議 。

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,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按 適 用 的 標 準 檢 討 及 監 察 該 核 數 師 的 獨 立 性 和 客 觀 性 , 以 及 核 數 程 序 之 有 效 性 。

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, 本 公 司 支 付 給 該 核 數 師 的 審 計 與 非 審 計 服 務 費 用 如 下 :

與 股 東 的 溝 通

本 公 司 除 了 每 半 年 和 年 度 向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報 告 其 業 務 和 財 務 狀 況 外 , 為 了 使 投 資 者 更 了 解 本 公 司 的 經 營 狀 況 , 本 公 司 亦 定 期 披 露 本 公 司 發 電 量 等 有 關 資 訊 。 有 關 本 集 團 業 務 及 公 司 事 務 ( 如 年 報 及 中 期 報 告 、 公 告 、 業 務 發 展 及 營 運 、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及 其 他 資 料 ) 之 重 要 及 最 新 資 料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ww.chinapower.hk , 供 股 東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查 閱 。 透 過 香 港 聯 交 所 發 佈 之 公 告 會 同 步 在 本 公 司 網 站 上 刊 登 。

本 公 司 亦 定 期 舉 行 新 聞 發 佈 會 及 證 券 分 析 員 和 投 資 者 會 議 , 由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直 接 向 媒 體 記 者 、 證 券 分 析 員 、 基 金 經 理 和 投 資 者 等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訊 及 數 據 , 並 及 時 對 彼 等 的 提 問 作 出 充 分 和 準 確 的 回 答 。 本 公 司 的 網 站 也 不 斷 更 新 , 為 投 資 者 和 社 會 公 眾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各 方 面 的 最 新 資 訊 。

本 公 司 設 有 資 本 運 營 及 投 資 者 關 係 部 負 責 本 公 司 與 投 資 者 關 係 的 工 作 ,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訊 和 服 務 , 及 時 回 覆 彼 等 的 各 種 查 詢 , 並 與 投 資 者 保 持 積 極 和 及 時 的 溝 通 。

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, 董 事 局 已 為 本 公 司 採 納 《 股 東 通 訊 政 策 》 , 其 所 載 之 條 文 旨 在 確 保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, 均 可 適 時 取 得 本 公 司 之 全 面 、 相 同 及 容 易 理 解 的 資 料 , 一 方 面 使 股 東 可 在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權 力 , 另 一 方 面 好 讓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能 積 極 地 與 本 公 司 聯 繫 。 本 公 司 的 《 股 東 通 訊 政 策 》 已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「 企 業 管 治 」 一 節 。

董 事 局 主 席 李 小 琳 女 士 出 席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舉 行 的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並 主 持 了 該 會 議 。 董 事 局 其 他 所 有 董 事 及 負 責 本 公 司 審 計 工 作 的 外 聘 獨 立 核 數 師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亦 有 列 席 會 議 , 以 回 答 本 公 司 股 東 提 出 的 問 題 , 確 保 與 股 東 有 效 溝 通 。

股 東 權 利

股 東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的 程 序

本 公 司 股 東 ( 「 股 東 」 ) 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第 113 條 規 定 賦 予 的 權 利 請 求 本 公 司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, 程 序 如 下 :

  1. 1. 該 等 股 東 在 存 放 請 求 書 當 日 須 為 持 有 本 公 司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已 繳 足 股 本 的 股 東 , 而 且 該 資 本 在 請 求 書 存 放 當 日 附 有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表 決 的 權 利 。
  2. 2. 請 求 書 必 須 述 明 會 議 的 目 的 , 並 由 請 求 人 簽 署 及 存 放 於 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書 面 要 求 ; 請 求 書 可 包 含 數 份 同 樣 格 式 的 文 件 , 而 每 份 文 件 均 由 1 名 或 多 於 1 名 請 求 人 簽 署 。
  3. 3. 董 事 必 須 在 該 請 求 書 存 放 日 期 起 計 21 天 內 , 安 排 一 次 在 召 開 會 議 通 知 書 發 出 日 期 後 28 天 內 召 開 的 會 議 。
  4. 4. 如 董 事 在 該 請 求 書 存 放 日 期 起 計 21 天 內 , 未 有 妥 為 安 排 一 次 在 召 開 會 議 通 知 書 發 出 日 期 後 28 天 內 召 開 的 會 議 , 則 該 等 請 求 人 或 任 何 佔 全 體 請 求 人 一 半 以 上 總 表 決 權 的 請 求 人 , 可 自 行 召 開 會 議 , 但 如 此 召 開 的 會 議 不 得 在 上 述 日 期 起 計 3 個 月 屆 滿 後 舉 行 。
  5. 5. 由 請 求 人 根 據 該 條 例 召 開 的 會 議 , 須 盡 可 能 以 接 近 董 事 召 開 會 議 的 方 式 召 開 。

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表 決

除 上 市 規 則 另 有 規 定 外 , 任 何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( 就 程 序 方 面 的 決 議 案 除 外 ) 均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表 決 。 每 次 股 東 大 會 開 始 時 均 向 股 東 解 釋 表 決 過 程 , 並 解 答 股 東 就 投 票 程 序 的 提 問 。 投 票 結 果 於 投 票 當 日 分 別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之 網 站 上 。

股 東 向 董 事 局 提 出 查 詢 的 程 序

股 東 如 對 名 下 持 股 有 任 何 問 題 , 應 向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提 出 , 詳 情 如 下 :

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
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 至 1716 號 舖
電 話 : ( 852 ) 2862 8628
傳 真 : ( 852 ) 2865 0990

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書 及 資 本 運 營 及 投 資 者 關 係 部 亦 不 時 處 理 股 東 之 電 話 及 書 面 查 詢 。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, 股 東 之 查 詢 及 意 見 將 轉 交 董 事 局 及 ╱ 或 本 公 司 相 關 之 董 事 局 轄 下 委 員 會 , 以 解 答 股 東 之 提 問 。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查 詢 聯 絡 方 式 載 於 本 年 報 「 公 司 資 料 」 一 節 。

其 他 股 東 建 議 程 序

有 關 以 下 程 序 詳 情 可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ww.chinapower.hk 「 企 業 管 治 」 一 節 中 查 閱 。

組 織 章 程 文 件

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文 件 已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ww.chinapower.hk 「 企 業 管 治 」 一 節 。 於 回 顧 年 度 內 ,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。

更新日期: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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